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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第三篇)

作者:www.jsbsdt.com 日期:2019/3/15 13:10:54 标签:特种电梯 防爆电梯 explosion-proof elevator
导读:上接第二篇5.2.2.5 应根据不同的爆炸性环境区域确定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适用的防爆型式,其选用原则见表9。表 9 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的防爆型式

上接第二篇

5.2.2.5 应根据不同的爆炸性环境区域确定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适用的防爆型式,其选用原则见表9。

表 9 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的防爆型式及选用

5.2.2.6 爆炸性环境发生以下变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混合物改变,防爆电梯的类别及温度组别应重新确定;

b) 建筑物布局或可燃性物质释放源改变,防爆电梯安装地点应重新界定爆炸性环境区域。

5.2.2.7 出现5.2.2.6的情况后,防爆电梯应按新的爆炸性环境改装。

5.2.2.8 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工作时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防爆电梯的温度组别(见表 7);或

——设计规定的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最高表面温度;或

——使用环境中具体气体的点燃温度。

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防爆电梯的温度组别(见表 7);或

——设计规定的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最高表面温度;或

——使用环境中具体可燃性粉尘云或沉积于其外壳的粉尘层的点燃温度。

5.3 电气部件的防爆要求

5.3.1 在正常运行和预期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电气部件应采用如下防爆措施:

a)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部件,应按 GB 3836.2、GB 3836.4、GB 3836.5、GB 3836.6和/或 GB 3836.9 的要求采用隔爆型“d”、本质安全型“i”、正压外壳型“p”、油浸型“o”、浇封型“m”等;

b) 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气部件,应按 GB 12476.1、IEC 61241-1:2004、GB 12476.4、GB 12476.6 和/或 GB 12476.7 的要求,采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DIP”、外壳保护型“tD”、本质安全型“iD”、浇封保护型“mD”、正压保护型“pD”等。

5.3.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除采用

5.3.1 中规定的防爆型式外,可按 GB 3836.3 的要求采用增安型“e”。

5.3.3 仅 2 区的防爆电气部件还可采用 GB 3836.8 中规定的“n”型。

5.3.4 除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外,在爆炸性环境中打开外壳时具有点燃危险的防爆电气部件,其外壳应延迟至 GB 3836.1—2010 中 6.3 规定时间后方可打开,并应在外壳明显位置设置符合 GB 3836.1—2010中的 29.11 a)和 29.11 b)要求的警告标志。

5.3.5 对于具有潜在静电与电磁辐射点燃源的电气部件的危险评定见表 A.3 与表 A.4。对于附录 A 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险和危险状态,并确认具备点燃危险的电气部件,制造商应进行点燃危险评定。

5.4 非电气部件的防爆要求

5.4.1 对于具有潜在点燃源的非电气部件的危险评定见附录 A。

5.4.2 对于附录 A 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险和危险状态,并确认具备点燃危险的非电气部件,制造商应进行点燃危险评定,并按 GB 25286.2、GB 25286.3、GB 25286.5、GB 25286.6 和/或 GB 25286.8 的要求,采用限流外壳型“fr”、隔爆外壳型“d”、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或液浸型“k”

5.5 安装

5.5.1 通用要求

5.5.1.1 防爆电梯的安装作业不应使安装地点的爆炸性环境具有点燃隐患,当不可避免时(如需要现场焊接或切割等),应采取措施确保现场不形成爆炸性环境。

5.5.1.2 防爆电梯电气部件的安装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50257、GB 3836.15 和 GB 12476.2 的规定。

5.5.2 电气配线

5.5.2.1 防爆电气部件的固定电缆可采用热塑性护套电缆、热固护套电缆、合成橡胶护套电缆或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且电缆应为阻燃型。移动电缆应采用加厚的氯丁橡胶或其他与之等效的合成橡胶护套电缆。

5.5.2.2 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用压接、钎焊和熔焊的方式固定,不应采用绕接方式固定。

5.5.2.3 易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的电缆应使用管道或电缆槽保护。

5.5.2.4 敷设电缆线路时,因电缆管道穿过不同爆炸性环境区域而在区域交界墙面开设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严密封堵。

5.5.3 对本质安全电路的附加要求

5.5.3.1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应有效隔离,分开束扎固定。

5.5.3.2 本质安全电路的多芯电缆应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12.2.2.7 的规定。

5.5.3.3 本质安全电路导线线芯的截面面积应不低于 GB 3836.4—2010 中 8.7 的要求。等防爆型式,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爆/防燃措施。

5.5.3.4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终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50 mm 的距离,或用隔离板隔离。

5.5.3.5 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护套应有淡蓝色标识。

5.5.3.6 本质安全电路的关联设备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区域外,或具有隔爆外壳。

5.5.4 对非本质安全电路的附加要求

5.5.4.1 防爆电气部件上所有的电气线路都应采用电缆引入装置引入,对电缆引入装置的要求见附录B。

5.5.4.2 电气线路的敷设不应出现中间接头,不可避免时应使用防爆分线盒或防爆接线盒连接。

5.5.4.3 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9.3 的规定。

5.5.5 接地

5.5.5.1 防爆电气部件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有效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5.5.5.2 防爆电气部件的接地铜线不应互相串联,应分别独立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导线连接件应符合 GB 3836.1—2010 中 15.3 的要求。

5.5.5.3 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如果有屏蔽层,则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12.2.2.3 的要求

6 使用信息

6.1 防爆电梯的标志和标牌

6.1.1 防爆电梯入口处明显位置上(如召唤箱上)应设置“Ex”字符:Ex 字符颜色采用红色,字体采用黑体,第一个字母“E”大写,第二个字母“x”小写,字体的最小高度为15 mm。

6.1.2 在防爆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除了标出 GB 7588—2003 中 15.2、GB 21240—2007 中 15.2 或 GB 25194—2010 中 15.2 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防爆电梯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区域;

——防爆电梯的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

6.2 表 11 中的防爆电气部件在外壳明显位置应设置防爆标记。

6.3 使用说明书

防爆电梯的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防爆电梯的主要结构、性能和特点;

——使用和救援操作说明;

——培训的要求;

——维护保养的要求

——已知风险和防护措施;

——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

7 检查与维护

7.1 防爆电梯在投入使用前除按 GB 7588—2003 中 16.1、16.2,GB 21240—2007 中 16.1、16.2 或 GB 25194—2010 中 16.1、16.2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记录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按表 10 提供附加技术文件,如果具有表 11 中的防爆电气部件则应提供其防爆合格证副本;

b) 根据表 12 检查和验证防爆电梯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

表 10 附加技术文件

文件名称 说明
防爆电梯出厂合格证 防爆电梯的类别和级别(见表 6)、温度组别(见表 7)、保护级别(见
表 8)和防爆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的防爆型式(见表 9)应适用于安
装地点的爆炸性环境
防爆电气部件明细表及明细表中所有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合格证 防爆电气部件的类别和级别、温度组别、保护级别和防爆型式(见表
9)应适用于安装地点的爆炸性环境
电气布线图、电气原理图 说明本质安全电路部位(如果有)
电缆引入装置位置图(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除外) 应有安装位置、数量和冗余量
安装维护说明书外) 指导防爆电梯安装、维护和保养的内容


表 11 提供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部件

防爆电梯类型 防爆电气部件名称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主控制柜、门机控制箱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门机电动机、风扇或空调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安全栅或本质安全电源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照明开关或照明灯具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接线箱、接线盒或分线盒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动力电路和照明电路断路器
曳引式、强制式或液压式 报警装置或电话
曳引式、强制式 驱动主机电动机
曳引式、强制式 制动器
曳引式、强制式 电阻箱
曳引式、强制式 旋转编码器 a
液压式 液压泵站
液压式 电磁阀

a 如果旋转编码器设置在驱动主机电动机内,则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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